支付完19万余元购房首付款,没能办成按揭贷款。购房者林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遭到开发商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后,开发商又不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4月19日上午,案件执结,林某拿到了19万余元款项。通过这样一起案件,购房者们要注意什么,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9年10月,林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信息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在支付完首付款、房屋维修基金和登记费等共计19.4万元后,办理银行贷款时却遭遇了“卡壳”,最终未能获得批准。因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回首付款等。双方协商未果,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今年3月前配合林某完成信息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注销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林某首付款。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开发商未及时履行。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多次上门、电话沟通等方式,成功劝说开发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买房人:善用预告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官提醒,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买房人可申请预告登记。在办理预告登记后,要及时前去登记机构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对方不配合的,一定要在90天内起诉、仲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此时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